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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0-07-30 | 点击:412 | 来自:
Q:未按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规定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处置?
A:
(1)未按照规定填报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”栏目,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"日起至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"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"五的滞纳金。
Q:如在进口货物申报价格中已含有特许权使用费,且成交合同中明确,该如何申报?
A:在【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】填“是”,按交易价格如实申报即可。
Q:进口报关单中有多项货物,其中一项货物涉特许权使用费,该如何填报?
A:建议将涉特许权使用费货物单独分开报关单,在【杂费】栏填报特许权使用费。
Q:“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”(9500)报关单中有多种税率货物,该如何申报?
A:可按相同税率合并申报,特许权使用费按货物价值分摊。如:支付一笔特许权使用费涉及10个HS CODE,分别有3%、5%、10%三种税率,则分开3项申报(HS CODE选对应税率的其中一个),特许权使用费按照原货物价值分摊申报。
Q:如因企业情况复杂,未能按58号公告规定在支付后30天内申报,该如何处理?
A:可有两种方式。
(1)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,后续完成核算后按照9500申报;
Q:货物在进口前未能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货物相关的,该如何处理?
A:企业可在货物进口前至少3个月通过电子口岸“海关事务联系系统”(QP系统)或“互联网+海关”,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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